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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o546364-0203-2021-000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昌邑乡 生成日期: 2021-11-04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昌邑乡文明交通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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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乡文明交通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按照昌邑乡《关于开展文明交通治理的工作方案》要求,为推动我乡文明交通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工作效能为依据,严禁弄虚作假,考核结果公开公示,接受各单位监督。

二、考核机构

在新建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由昌邑乡文明交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三、考核对象

文明交通治理工作涉及的单位:15个村场(社区)。

四、考核方式

1.采取百分制。文明交通治理考核设100分,实行月度

考核。

2.文明交通实行综合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实地督查和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昌邑乡文明交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中抽调人员成立3个实地督导考核工作小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抽查和督查。

五、考核内容

《昌邑乡开展文明交通治理工作方案》涉及的文明交通治理工作内容。

六、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一)组织部署情况(10分)

明确具体负责人,得3分;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得3分;开展文明交通治理日常工作,得4分;

(二)宣传发动情况(30分)

按要求组建文明交通劝导队的,得6分;组织文明交通劝导队开展劝导工作的,得6分;按照要求在单位、村(分场、居委会)公示栏、村(分场、居委会)主干道等显著位置张贴文明交通治理宣传标语、《南昌市民文明交通公约》的,得5分;利用辖区施工围挡、墙体广告、景观小品、宣传牌(灯箱广告牌)、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展板、宣传海报、LED大屏、电子走字屏等阵地开展公益宣传的,得5分;在单位门岗设置文明交通宣传治理岗的,得3分;开展其它文明交通治理有关宣传工作的,得5分,采取实地督导检查、材料检查的方式考核。

(三)抄告宣教情况(10分)

按照要求在单位或村(分场、居委会)公示交通违法抄告信息情况的,得4分;对被抄告的单位和车主(或驾驶员)进行宣传教育的,得3分;按照要求在单位或村公示交通违法抄告教育处理结果的,得3分。采取实地督导检查、材料检查的方式考核。

(四)文明交通创建效果(40分)

1.文明交通守法率(20分)。按照村(分场、居委会)守法率【1-当月抄告村(分场、居委会)不文明交通行为数/辖区居住人数】排名得分,第一名得20分,后续依次递减1分。

2.行人、非机动车3起以上处理率(20分)。按照村(分场、居委会)处理率【抄告不文明交通行为已处理数/上月抄告村(分场、居委会)不文明交通行为总数】排名得分,第一名得20分、后续依次递减1分。

3.每村(分场、居委会)每月有被评选为十大不文明村(分场、居委会)的,每个扣2分。采取材料检查的方式考核。

(六)报送与反馈(10分)

按要求将工作落实情况反馈给乡的,得5分;报送反馈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含微信工作群日抄告的落实情况)的,每起或每次扣1分,采取材料检查的方式考核。

七、奖励加分

每月有被市创建办评选为十大文明村(分场、居委会)的,所在村(分场、居委会)次月考核中每个奖励1分,最高奖励分值不超过2分;每月增设一处文明交通景观小品奖励1分,当月最高奖励分值不超过2分。

八、考核要求

1.各村(分场、居委会)要立即组织村(分场、居委会)委召开文明交通治理考核工作培训会,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2.乡将根据区创建办下发的上月不文明交通行为数据和通报不文明交通行为信息及时转递给各单位。

3.各村(分场、居委会)每月按照要求上报辖区文明交通治理工作进展书面情况;抓好不文明交通行为抄告落实工作,及时认领不文明交通行为信息,并按照要求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含照片)等材料;汇报和照片等书面材料要整理成A4纸版面或折叠成A4纸版面装订,或生成格式文件上传,照片要体现具体位置。

4.各村(分场、居委会)辖区月度文明交通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于次月2日前报送。不文明交通行为抄告落实情况于【含日抄告不文明交通村(分场、居委会)信息落实情况】于认领信息后的8日内报送。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严禁提供虚假材料。

5.抄告通告、抄告信息和抄告教育处理情况每月要在单位、村(分场、居委会)公示栏(宣传栏)、辖区主干道等显著位置同平面同版幅一并公示,版幅为A1纸版面,正文1号以上字体。

6.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核准情况属实的予以调整。

九、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将进行通报,区创建办下发涉及有关单位的不文明交通行为情况将纳入文明单位评选范围,通报的数据作为年度文明单位评选依据之一。

2.被考核村(分场、居委会)委会因工作不力连续两次以上(含)或全年累计三次以上(含)排名后三名,在全乡进行通报。

十、附则

本办法由“昌邑乡文明交通治理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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