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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0133-5731-0239-0440-039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0-05-2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公安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的落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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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有意愿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域的群众,均可按实际居住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不能单独立户。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填写《南昌市办理户籍业务代理委托书》(见附件1)书面委托亲友代办。

(二)申请落户人员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落户报告(见附件2)、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见附件3),并根据不同落户情形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落户在单位宿舍的,提交单位分配公产房证明。

2、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家的,提供户主同意落户声明和户口簿。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在职证明。

4、落户在社区集体户的,须提供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与派出所签订《约定书》(见附件4)。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全的,当场出具《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

材料齐全的,报分管所领导批准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按“一站式”办理迁移手续。

(二)派出所受理材料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城镇地域的定义。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镇地域,是指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地域属性为城镇的区域,具体以国家统计局公布为准。

(二)迁移人员信息不全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在办理落户手续时采集完善相关信息。凡能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一网通办”功能查询的,不得要求群众提供纸质材料。系统无法查询的,依据群众提供的纸质材料办理。未成年人须采集父母身份信息,成年人采集婚姻状况、配偶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已办理落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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