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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2852-5651-1419-9186-694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0-12-1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江西省2020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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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和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今年我省调整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今年7月14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江西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调整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二是人社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为使我省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与退休人员养老金大致平衡,同时,考虑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一直偏低情况,我们在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征求意见后,草拟了《关于江西省2020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二、制定文件的目标和任务

一是本次调整后,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全省平均水平达到248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水平达到1284元,生活护理费水平按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等级,平均达到3172元、2538元和1903元。

二是本次调整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并于文件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调整完成。

三、关键词及专业术语诠释

伤残津贴是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为1-6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定期待遇,此待遇按月发放。

生活护理费是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享受的定期待遇,此待遇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按月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享受的定期待遇,此待遇按月发放。

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是指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本次补差人员是指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中今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不足128元的,补足到128元。

四、办事流程

本次调整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信息系统内数据直接按照文件规定进行调整,无需个人申请或提供资料。

五、制定政策特点及创新点

一是本次调整继续执行双参照,既参考我省养老金调整标准,也参考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使调整标准更加科学。同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保障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水平不低于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二是本次调整继续照顾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保障。由于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在养老金调整时,工龄偏短,造成养老金调整偏低,此次调整将这部分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达不到128元的,补足至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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