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二、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 由1680元、1580元、1470元上调至 1850元、1730元和1610元
■ 一、二、三类区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 工资标准分别由16.8元、15.8元、14.7元 调整为18.5元、17.3元和16.1元
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我省决定自4月1日起对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其中一、二、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现行1680元、1580元、1470元,上调至1850元、1730元和1610元。
据悉,一类区域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类区域为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镇市珠山区,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余市渝水区,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市信州区,吉安市吉州区,抚州市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临新区。其他县(市、区)为三类区域。
此次我省同步提高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一类区域由16.8元调整为18.5元,二类区域由15.8元调整为17.3元,三类区域由14.7元调整为16.1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赣江新区各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按行政区属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