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助力我市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有关规定,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经营主体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的行为给予宽展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在2024年7月31日(含)之前主动完成补报2023年度年报且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申请,免于行政处罚。2024年8月1日(含)后,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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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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