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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687263-0403-2021-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铁河乡 生成日期: 2021-08-23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严格禁止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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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禁止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我大气环境质量,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露天焚烧是违法行为,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杂草、垃圾和其他杂物(含纸钱等)等行为。

二、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相关规定,提高环保意识,从自身做起,坚决做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黑一块地”。

三、凡发生露天焚烧行为的,所在村分场、居委会要第一时间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焚烧责任人处以罚款;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四、对因露天焚烧行为而发生火灾,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禁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各村分场、居委会要强化宣教、管理、巡查,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块制度,落实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要组织巡查队伍,24小时进行执勤巡逻,及时预防、制止、处理露天焚烧行为。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检举、揭发露天焚烧行为。对检举、揭发露天燃烧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有效,首位举报者以200/次进行奖励;对检举、揭发具体纵火者的,经核实有效,首位举报者以200/次进行奖励,举报电话:0791830900010791-8309922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铁河人民政府

202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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