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禁止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我乡大气环境质量,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露天焚烧是违法行为,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杂草、垃圾和其他杂物(含纸钱等)等行为。
二、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相关规定,提高环保意识,从自身做起,坚决做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黑一块地”。
三、凡发生露天焚烧行为的,所在村、分场、居委会要第一时间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焚烧责任人处以罚款;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四、对因露天焚烧行为而发生火灾,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禁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乡各村、分场、居委会要强化宣教、管理、巡查,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块制度,落实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要组织巡查队伍,24小时进行执勤巡逻,及时预防、制止、处理露天焚烧行为。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检举、揭发露天焚烧行为。对检举、揭发露天燃烧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有效,首位举报者以200元/次进行奖励;对检举、揭发具体纵火者的,经核实有效,首位举报者以200元/次进行奖励,举报电话:0791—83090001、0791-8309922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铁河乡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