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南昌市新建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印发的《新建区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南昌市新建区范围内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集中送达”,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8〕3号)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向区级人民政府提出,或及时转交改革后有管辖权的区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二、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管辖以下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构)、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
三、新建区司法局为新建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并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集中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行政复议文书。
四、向新建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区司法局作为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一)现场递交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718号新建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和应诉股
(二)邮寄方式
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718号新建区司法局(邮件上注明行政复议字样)。
收件人:南昌市新建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791-83750622
南昌市新建区司法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