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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3271-0882-3234-4120-469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医保局 生成日期: 2024-01-0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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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组织落实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全区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负责组织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全区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监督实施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职能转变。组织落实全区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全区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一)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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