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行工作,组织起草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拟定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稳定、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以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区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负责提出生态环境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绩效管理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监督局属单位及派出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综合协调股。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自然生态保护股。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全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全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监督实施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监督指导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测。
四、水生态环境与大气环境股。负责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标准,配合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并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标准,配合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监督实施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监督实施全区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规划、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与辐射安全股。负责全区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和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生态环境标准,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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