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办发[2019)1号)精神;组建区医疗保障局。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职责,区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区医疗保障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组织落实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全区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负责组织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全区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监督实施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职能转变。组织落实全区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全区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