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经开区安全生产巡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经开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升经开区和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切实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有力保障经开区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巡查应坚持依法行政、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安全生产巡查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实现安全生产检查的常态化、规范化,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巡查范围和内容
1、巡查范围
新建经开区所有企业和在建项目。
2、巡查内容
(1)对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履职的情况;
(4)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的情况;
(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情况;
(6)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三、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常务副主任张锟任总指挥,经贸局局长黄家波任副总指挥负,全面指挥协调巡查工作,邹图名、王玉萍、涂卿、徐勇、饶贤喻、缪延国等负责具体工作,经贸局全体人员具体负责对工业经开区企业进行巡查。
2、安全生产巡查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重要节假日前必须安排巡查;
3、对被巡查单位的生产现场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并取得第一手资料;
4、查阅安全生产资料,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责任制落实、安全培训等情况,并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可通过录像、拍照、制作询问笔录等形式固定、保存有关证据,制作的询问笔录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名;
5、将检查的有关情况记录到<现场检查记录>中,并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名,将有检查人员签名的副本交被检查单位;
6、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具体整改要求,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7、对一时整改不了的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由经开区安监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8对事故隐患严重,不及时处理可能会造成重特大事故或较大损失的,可当场责令隐患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9、安全生产巡查人员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使企业安全生产区域、安全设施、安全系统等设备保持安全状态,规范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检查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特对安全例检工作要求如下:
(一)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由安全生产巡查小组以书面材料存档待查。
(二)各企业、在建工地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迅速组织处理,决不允许带“病”生产作业。
(三)各企业、在建工地安全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通知企业、在建工地负责人采取措施,同时报经开区安全生产巡查小组,企业在建工地在整改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企业工地承担。
(四)对电气装置、起重机械、运输工具、防护用品等特殊装置、用品和重要场所每年要请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企业和工地写成书面材料,建档备查,并限期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五)对防雨、防雷电、防中暑、防滑等工作进行季节性的检查,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六)节假日期间必须安排专职安全员值班进行安全检查,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搞好安全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