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综合执法委托书
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南昌市新建区水利局
地 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华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邹俄喜
受委托组织:南昌市新建区水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地 址:南昌市新建区文化大道以北150米龙潭河管理用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超
一、委托权限:水行政处罚、水行政监督检查。
二、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南昌市新建区水利局将水政综合执法委托市水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实施,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区贯彻执行情况。
2、依法对本区境内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湖泊保护、节约用水等进行执法巡察、监督检查,协助区水利局调解水事纠纷。
3、依法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委托期限:
2021年4月15日至2025年12月30日
四、法律责任:
1、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水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事项和期限内的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及委托事项范围内开展水政执法活动,不能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执法。
3、受委托组织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必须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职责。
4、受委托组织超越委托权限及委托事项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组织承担,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六、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托组织各执一份,由委托机关报南昌市水利局和本级法制机关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组织(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俄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超
正本
委托书一式两份。正本送委托水行政执法部门,副本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