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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507349-0703-2021-001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1-12-2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新建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许海浪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杂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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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个人)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罚没金额(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1 许海浪 当事人许海浪2021年12月3日在赣江新建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石渣、泥土等杂物 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并处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2000 2021-12-20 新水罚决字〔2021〕01号 经查,你 2021 年 12 月 3 日在赣江新建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石渣、泥土等杂物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拆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处以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每具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并处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建区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新建区财政局国库股,账号:1020394000000126,执收单位名称:新建区水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到期不交罚款,我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二)款的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拨抵缴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新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 个月 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新建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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