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水罚决〔2024 〕 02 号
当事人: 江西嵘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万志逵360111********3017)性别: 男 年龄 42岁
住址: 新建区溪霞镇绿谷社区夏季路6号办公楼35室
身份证号: 360111********3017 电话:139****0776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对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和水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补缴水资源费1814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建区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新建区财政局国库股,账号:1020394000000126,执收单位:新建区水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到期不交罚款,我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建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