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
一、执法主体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委托执法组织名称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三、执法程序
(一)、执法人员身份出示
(1)、亮明身份、出示证件,说明检查、调查目的
告知内容:我们是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请过目。现在对您(单位)××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希望予以配合。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着装整洁,佩戴证件
执法人员制服及配件佩戴端正齐全,行政执法证件挂于胸前位置。统一穿黑色皮鞋、深色袜。
(3)、要求当事人或其他人配合检查、调查并提供有关证照、物品和材料。
告知内容:请出示您(单位)的有效证件,请提供××方面的证据(材料),配合工作接受检查(调查)。谢谢您配合支持工作。
(二)、制作执法文书告知
(1)、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权利义务;
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2)、要求被调查人核实询问笔录并签字。
(三)、案件处理告知
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时,要求当事人改正相应的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向当事人说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依据、作出处理的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救济权利,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1)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
(2)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告知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享有陈述与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履行听证告知
告知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享有陈述与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告知履行方式、法律后果和救济方式
1))、告知履行方式
告知内容:罚款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江西省非税收收缴管理系统进行缴款。
2))、告知法律后果和救济方式
告知内容:逾期不履行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送达执法文书
(7)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执法权限
负责本区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诊疗、学校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血液安全、妇幼健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执法区域
南昌市新建区辖区。
六、监督举报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受理有关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一)监督举报受理单位: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二)监督举报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育才路4号
(三)监督举报电话: 079183750661
(四)监督举报邮箱:xjwjszxk@163.com
(五)邮政编码:330100
七、救济方式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执法主要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二)行政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护士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等。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细化标准(2022版)》
附:
新建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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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3.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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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胸牌号 |
执法证号 |
性别 |
职务 |
1 |
闵一斌 |
361004 |
14010822027 |
男 |
局长 |
2 |
熊 春 |
360782 |
14010822028 |
男 |
书记 |
3 |
章 磊 |
360813 |
14010822029 |
女 |
副局长 |
4 |
付 刚 |
360809 |
14010822030 |
男 |
副局长 |
5 |
涂方媛 |
360803 |
14010822045 |
女 |
办公室主任 |
6 |
黄琳琳 |
360797 |
14010822031 |
男 |
党建办主任 |
7 |
聂平平 |
360816 |
14010822032 |
女 |
副科长 |
8 |
余俐桦 |
360799 |
14010822043 |
女 |
科长 |
9 |
谌雨濛 |
360823 |
14010822034 |
女 |
科长 |
10 |
程帅波 |
360802 |
14010822038 |
男 |
执法人员 |
11 |
蔡志勇 |
360792 |
14010822039 |
男 |
科长 |
12 |
胡 娟 |
360814 |
14010822041 |
女 |
副科长 |
13 |
陈红香 |
360786 |
14010822042 |
女 |
执法人员 |
14 |
魏文伟 |
360798 |
14010822040 |
男 |
科长 |
15 |
张丽萍 |
360818 |
14010822044 |
女 |
科长 |
16 |
李小华 |
360812 |
14010822033 |
男 |
科长 |
17 |
陈爱花 |
360806 |
14010822046 |
女 |
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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