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网约房信息登记,保障经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约房信息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网约房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租赁交易,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符合旅馆业、租赁房屋的相关条件的网约房,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信息登记,是指网约房平台公司、网约房经营者与住宿人之间预订、提供、接受网约房服务等相关信息的核验、登记行为。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平台公司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网约房供需信息,提供在线交易服务的经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经营者是指从事网约房经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网约房可以是本人房产,也可以是转租他人或单位的房产。
第五条 网约房经营者是住宿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所提供的网约房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和治安、消防管理规定,做好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措施,配合网约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二)持网约房的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到网约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非本人房产的还需要提供转租或代理证明。
(三)核验、如实登记住宿人信息,并在住宿人入住后24小时内向网约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实际住宿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房间、入住时间、退住时间等。
(四)发现住宿人利用网约房进行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网约房的房产所有人发生变更或网约房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网约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
第六条 网约房经营者可以采取纸质台账报送的方式向网约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项目信息,也可以通过系统上传的方式直接将项目信息上传至“南昌市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网约房实际住宿人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配合网约房经营者进行验证工作,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网约房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网约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查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处罚;不按规定登记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公安机关、网约房平台公司及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不得非法采集、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以及非法使用相关信息,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