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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建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2-2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新建区司法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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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司法局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司法局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预算绩效目标表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南昌市新建区司法局是江西省人民政府所属公务员管理的行政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区贯彻执行上级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的实施细则和办法,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负责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3、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公证处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以及呈报、审批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律师机构和律师业务活动以及呈报、审批工作;

4、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人民调解组织和业务活动;

5、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6、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7、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南昌市新建区司法局共有机关政法专项编制47人,实有人数21人,工勤事业编制1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纪检组组长1人、正股级职数9名(含监察室主任1人、直属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人);直属机构南昌市新建区公证处政法专项编制2人,社主任1人;区司法局设置18个副科级派出行政机构(镇、工业园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各1人,设所长1人;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新兰律师事务所)1个,区司法局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人,实有9人。其中在职人数51人,退休人员28人。


第二部分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司法局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1年安排部门收入预算 1720.56万元,较去年增加33.98%;主要原因为项目经费增加。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1年我单位支出预算总额为1720.56万元,较去年增加33.98%,主要原因为项目经费增加。本年支出的具体构成为:基本支出1217.76万元,占70.78%,专项经费支出502.8万元,占29.22%。按支出项目分类:公共安全支出1540.97万,占总支出的89.5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7.13万,占总支出的3.9%;卫生健康支出58.67万,占总支出的3.41%;住房保障支出53.79万,占总支出的3.13%。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1年我单位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为1720.56万元。较去年增加33.98%,主要原因为项目经费增加。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1年我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1年我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1.14万元。预算较去年安排减少了74%,原因在于机构改革区域划分减少了乐化司法所及樵舍司法所的人员及机关运行经费的支出以及精简节约公用经费。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我单位政府采购货物预算安排793万元,较去年增加了96%,主要为项目采购,本年度新增了智慧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政府采购;社区矫正执法辅助人民政府购买服务;增加了法务云平台、法律明白人、法律援助普及到各个乡镇的普法宣传采购项目。

(七)预算绩效目标

本年度我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有四个:社区矫正80万;社区矫正执法辅助人员工资175万;社区矫正智慧社区房屋租赁费35万;司法局专项经费212.8万。

1、社区矫正项目

(一)项目概况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项目总目标是: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经费,努力实现资金利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二)项目绩效目标。

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经费,努力实现资金利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保障全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及经费的需要,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发生,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1)项目内容:社区矫正工作督导、检查、协调、会议费用;社区矫正人员衔接费用;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费用;④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帮助费用;⑤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费用⑥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费用;⑦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费用;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等。

2、社区矫正智慧社区房屋租赁费项目

通过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智能高效的社区矫正执法监管、教育矫正、指挥巡查和应急处置体系,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发展,线上线下协同应用,管理运行规范有序的智慧社区矫正中心。

3、社区矫正执法辅助人员工资

为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落实市法治南昌建设领导小组“确保每个司法所不少于4名工作人员”的要求。2021年度已签订36名社区矫正执法辅助人员劳务合同。

4、司法局专项经费概况:

(一)全面推进“法律明白人”系统建设工程,着力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大力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工程。成立了新建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领导小组,配备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14546余人,普通农户72730余人,做到了每十户有一名“法律明白人”骨干,“法律明白人”普通农户人数占农户总数的50%以上。举办各类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班165期。全区有2857人参加了省法律明白人网校培训。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在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大力发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业,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切实抓好“七五”普法总结和“八五”普法的规划组织,认真总结“七五”普法工作经验,抓好“八五”普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广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抓好特定对象的法治宣传,不断提高法治宣传的覆盖面、专业性、有效性。

(三)严格规范、落实好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制定详细执法监督计划,采取灵活有效方式,不定期对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与检查考核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每年定期组织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二、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新建区司法局无因公出国(境)预算安排。
2021年新建区司法局“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1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万元,与上年持平;公车运行及维护费9万元,与上年持平。

第三部分 2021年度新建区司法局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支出科目
     (一)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支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六)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物(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七)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物(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物(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物(款)信息化建设支出(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十)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物(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十一)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物(款)其他财政事物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十二)一般公共服务(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十三)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学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六)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根据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七)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十八)政府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九)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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