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字〔2020〕40号
区编办:
龚海萍于1997年4月22日挂编我局下属单位新建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至今,从未到单位报到,未参加单位年度考核,未办理人事关系,脱岗至今,累计时间超过23年。
经核查,龚海萍于1999年9月入职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属在职职工,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该同志为其下属企业长堎水厂正式职工证明。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文件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经我局研究决定,拟予以解除龚海萍人事关系。
特此说明!
附件:1.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明》
2.新建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
人事关系通知书》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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