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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244924-0401-2024-011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新建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8-0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因这事......新建4人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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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

为持续净化社会风气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新建公安分局重拳打击

卖淫嫖娼等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消除社会危害

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近日

治安大队民警对重点场所进行检查时

发现有人涉嫌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民警随即开展工作

经线索排查、蹲点守候

遂在一足浴按摩店内

将2名涉嫌卖淫嫖娼的嫌疑人抓获

目前

二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行政拘留

无独有偶

数日前

长堎派出所民警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

某酒店内疑似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民警立即对该酒店进行突击检查

当场抓获2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

目前

二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行政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学法、知法、守法

法律底线不可碰

卖淫嫖娼不仅违法

更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不负责

请洁身自好

切莫以身试法!

新建公安将持续

严厉打击

“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

呼吁广大群众

积极提供各类违法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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