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溪霞籍农民工陈某在工作时受伤,因与雇主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到溪霞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溪霞司法所受理申请后,初步了解了案情经过:2023年8月,张某承揽了甲公司(化名)的石材铺贴业务,雇佣陈某在工地切割石材,陈某因操作不慎导致腿部受伤。溪霞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甲公司、张某、陈某等三方共同约到司法所进行了调解,并对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在认定案件事实后,工作人员向三方进行了释法说理: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1192条、1193条,定作人甲公司将项目承揽给不具备资质的张某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人张某对雇佣陈某切割石材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履行必要义务导致张某受伤存在过错,陈某作为成年人在操作时也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其违反操作规则导致受伤,也存在一定责任。最终,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三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甲公司和张某共同向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52000元,由甲公司先行垫付。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在约定时间向陈某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陈某向司法所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近年来,溪霞司法所高度重视干部队伍专业能力提升,注重依靠法律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成功将一起起矛盾化解在基层,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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