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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 发布时间:2021-12-0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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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是指我区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涉及全区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涉及全区各个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三)涉及机构改革中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的重大变动。

第四条   预公开的方式: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新建区政府网、政务新媒体;

(三)书面征求意见;

(四)其他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各单位的预公开由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第六条   预公开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相关单位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   预公开的时间根据具体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预公开的实施具体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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