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工作是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为深化目录编制工作,确保基层政务公开持续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注重实效”原则和“谁公开、谁调整、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一)机构改革、专项改革后权责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名称、依据、编码等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公开属性、公开时限(含承诺时限)等属性发生变化的;
(四)公开渠道发生变化的;
(五)现有目录存在疏漏、错误的;
(六)其他因素导致目录有调整必要的。
第四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
(一)公开主体单位负责制定、提交调整方案。涉及事项划转的双方应当在调整方案提交前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二)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调整方案;
(三)调整方案审核通过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相应调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调整应当同步、有序。
第五条各政务公开主体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第六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纳入每年的新建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区级机关部门绩效管理考核体系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本制度由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