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监督行政权力、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社会评议的主体,行政机关是接受社会评议的对象。行政机关均应实行社会评议制度。
第三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制度建设是否有效落实等。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采取以公众评议为主、特邀评议为辅的方式进行,可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评议代表进行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广泛宣传发动;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和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召开评议会议,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部门和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四)开展公众评议。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公众评议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五)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被评议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上报整改结果。
第七条 评议结果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评议结果将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单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及全区各部门(单位)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拉票买票;
(四)严禁接受被评议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向评议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九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评议代表违反纪律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