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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区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联动机制
  • 发布时间:2024-02-05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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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南昌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精神,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村(社区)延伸,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居)务公开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本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三条 村(居)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重点公开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内容,使市、乡镇(街道)级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第六条 村(居)务公开事项包括:

(一)村级概况及村民公约,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资金、土地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

(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危房改造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以及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

(六)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七)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村务至少每月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地设置村务公开栏,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村(居)民微信群等形式发布村务公开信息,实现互联网公开。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公开栏日常维护。公开栏外观整洁,无破损脱落,周边环境清洁。公开栏内版面布局整齐、整洁、合理。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对村(居)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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