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二)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三)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负责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五)负责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六)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七)负责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负责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负责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负责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负责对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负责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负责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负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八)负责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九)负责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十)负责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负责对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负责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负责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负责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负责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负责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负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十一)负责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十二)负责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十三)负责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五)《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三、处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