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份新建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汇总表 | ||||||||||||
编号 | 被处罚人名称 (姓名)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南昌市同康医院有限公司 | 南昌市同康医院有限公司(新建同康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胡海明 | 新卫医罚[2024]6号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接群众举报,2024年3月19日,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南昌市同康医院有限公司(新建同康医院)进行了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单位使用3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细化标准2、一般处罚的规定。 | 罚款 | 给予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4.5.27 |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 | 陈義 | 陈義非医师行医案 | 新卫医罚[2024]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接群众举报称陈義为其妻子熊XX在新建同康医院曾做过口腔治疗。2024年4月12日,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找到陈義,并对其进行了询问,在询问笔录中陈義承认在2019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在新建同康医院口腔科做学徒,是在口腔执业医师王X的指导下对患者熊XX进行口腔治疗的。陈義未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经调查,陈義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细化标准3从重处罚的规定, | 罚款 | 给予罚款人民币7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4.5.27 |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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