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举、控告、申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党组织、党员对本纪检监察组所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2)监察对象对本纪检监察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本纪检监察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承担以下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缠访、闹访,不得滞留举报场所。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必须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3)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纪律、法律相抵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