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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9-29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加挂政府机构牌子并履行相关行政职能的党委工作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实施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省级统筹、分级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确保权责事项规范准确。

第四条 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牵头负责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一调整,建立权责清单网上管理系统。各市、县(区)审改办牵头组织本级权责清单的认领、管理、调整等工作。

各级实施部门负责本单位权责清单的认领、调整、实施等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部门权责事项与部门职能匹配审查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权责清单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实施部门进驻的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 权责清单构成

第五条 行政权力事项包括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等类型。

第六条 权力清单的项目要素包括实施部门、权力事项名称、事项编码、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备注等。责任清单的项目要素包括责任事项名称、履职方式、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等。权责事项的设定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推动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实现“两单融合、一表两单”。

第三章 权责清单编制与调整

第七条 省级实施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梳理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事项,形成纵向统一的本系统行政权力清单;负责在规定的设定依据、行使层级范围内对事项进一步开展颗粒度细化梳理工作,形成主项、子项“最优颗粒度”清单,报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备案,并指导各市、县(区)实施部门认领。

第八条 行政权力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事项应当进行调整:

(一)因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颁布、修订、废止,需要取消、新增、下放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需要对应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

(三)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新增、下放或变更的;

(四)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新增、下放或变更的;

(五)因机构、职能变动,实施部门需要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取消、新增、下放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情形。

第九条 出现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需对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进行调整的,省级实施部门向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涉及其他单位的,须征求所涉及单位的意见。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审核并经省委编办进行权责事项与部门职能匹配审查、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相应调整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

第十条 出现第八条第(四)项情形,仅需调整部分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权力清单的,由设区市实施部门向本级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相关依据,经设区市审改办参照第九条程序审核,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并报省级实施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出现第八条第(五)项情形,仅需调整部分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权力清单的,由实施部门向本级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相关依据,经本级审改办参照第九条程序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并逐级报省级实施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出现第八条第(六)项情形,由省级实施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或实施部门逐级向省级实施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省级实施部门审核后向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相关依据,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按照第九条程序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

第十三条 责任清单应与权力清单同步实施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对应责任事项的履职方式、追责情形、设定依据等要素发生变化的,由省级实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向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并调整。

第四章 公布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行政权责清单须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责清单的编制与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各级审改办和实施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通过江西“12345”统一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等方式,收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各级审改办应会同机构编制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对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向本级审改办提供行政权责清单运行情况,设区市、县(市、区)审改办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级审改办报送行政权责清单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本单位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下级部门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行政权责事项实施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行政权责事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审改办提出建议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本级审改办对该实施部门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编制行政权责清单存在隐瞒或遗漏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及时主动调整,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审改办审查提出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缩小、放弃行使行政权力,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的;

(四)违法设定、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前置条件的;

(五)违法进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央驻赣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权责清单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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