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飞行校验是验证设备性能指标、确保设备运行安全的重要环节。现行《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5号)自颁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设备运行保障和飞行校验技术的发展,《规则》中关于校验优先次序、校验周期、校验实施、校验结果管理等规定已不满足现实发展需要,特别是随着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逐步实施和通用航空业的迅猛发展,通用机场的设备日益完善,现行《规则》未对通用航空设备的飞行校验进行明确区分,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补充,强化校验工作安全保障,落实通航领域设备分类管理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民航安全工作需要,切实保障运行安全。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优化了对校验种类、校验项目和校验周期的相关规定,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考虑到新技术广泛推进应用的实际发展情况,明确了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验证和飞行测试工作参照本规则实施。二是考虑到监视性校验是对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检查和验证,与安全运行密切相关,调整了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将监视性校验的优先次序调整至投产校验之前。三是为应对重大活动保障、恶劣天气、空域限制等情况,便于校验实施机构合理安排飞行校验计划和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引入了时间窗口的概念。四是为方便对导航设备的校验周期进行管理,将校验周期计算单位由“天”改为“日历月”。五是根据不同设备飞行校验工作的实施特点,明确了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报告由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出具。
(二)强化了对飞行校验的实施要求。一是增加了对校验机构组织飞行校验人员培训和考核,确保满足飞行校验工作需要的要求。二是考虑到大型繁忙机场实施夜间飞行校验的实际需求,增加了校验实施机构针对夜间飞行校验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三是为提高校验效率,增加了对校验机构积极采用新技术、优化校验程序、改进校验方式、提升校验数据挖掘能力的要求。
(三)增设专章对通用航空设备的飞行校验作出要求。一是根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划分的四个级别,相应地对其实施的校验种类提出不同要求。二是针对不提供监视条件下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因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提供的保障服务不同,其性能要求与其他设备不同,因此明确可以不对其进行飞行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