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经过调研测算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关于调整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9月4日前将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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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调整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8日
附件:
关于调整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促进分级诊疗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洪府发〔2022〕38号)中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南昌市(含县、区)属、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70%。
二、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省内其他设区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理了异地安置及跨省转诊转院手续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跨省异地就医等涉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的继续按60%比例执行。
三、本政策调整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