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按照《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年修订版)》确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年修订版)》为基础,依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文件,汇编形成《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4年1月18日前将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反馈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实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电话:0791-88530836
邮箱:58458633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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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印发《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4日
关于印发《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按照《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年修订版)》确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年修订版)》为基础,依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文件,汇编形成《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年)》(以下简称《价格汇编(2023年)》),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正式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汇编(2023年)》执行范围为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其中,因未参加医改暂未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的医疗机构,在完成取消药品和耗材加成后纳入执行范围。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县乡两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洪府厅【2019】74号文)中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之后调价文件已覆盖的项目按最新价格标准执行,未覆盖的项目按原标准执行。执行范围为南昌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进贤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安义县人民医院、中医院,新建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的乡镇卫生院。
二、实行分等级计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对应等级的政府指导价上限的标准进行收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相关因素,自主定价并书面向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具体规定为:
(一)市级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执行《价格汇编(2023年)》三级指导价格;
(二)市级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执行《价格汇编(2023年)》二级指导价格;
(三)县(市、区)级(包括其他等级)医疗机构执行《价格汇编(2023年)》一级指导价格;
(四)未明确医疗机构等级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县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的80%。
三、《价格汇编(2023年)》自2024年 月 日零时起执行。原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如省医疗保障局有更新,以更新文件为准。
附件:《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年)》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