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目录(2024年)》(赣医保字[2024]18号)、《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年)>的通知》(洪医保发〔202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门诊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管理,稳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经过调研测算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关于明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配套的起草说明、宣传解读方案、政策解读。现一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4年5月23日前将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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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明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明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3: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宣传解读方案
附件4:《关于明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年月日
附件1:
关于明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目录(2024年)》(赣医保字[2024]18号)、《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年)>的通知》(洪医保发〔202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居民医保,下同)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已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诊察费[含普通门诊诊察费、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专家门诊诊查费、特殊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察费、门急诊留观诊察费、门急诊留观诊察费(半日)、中医辨证论治(主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副主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主任医师)、药学门诊诊察费、主管药师门诊诊察费、副主任药师门诊诊察费、主任药师门诊诊察费,下同]按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计价等级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政策,执行三级指导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13元/次,执行二级指导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元/次,执行一级指导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元/次,未明确等级的定点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3.2元/次。
二、未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的定点公立、民营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报销范围的诊察费,按医疗服务项目类别执行有关支付规定。
三、诊察费涉及半日收费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诊察费标准减半。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便民门诊,方便单纯取药及慢性病定期检查等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患者就医,便民门诊统一为3元/次,由个人支付。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及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察费参照我市已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六、参保人员就诊时必须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刷卡(或出示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诊察费由医保基金按上述政策支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含省内及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未实行即时结算的诊察费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垫付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
八、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
九、超出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诊察费由个人自负。
十、定点医疗机构须保证参保人员的就诊真实、必需、合理、有效,对参保人员发生的每次就诊行为都应保留其相应的诊疗处方、治疗检查项目等完整的医疗服务信息单据,方可视为一次有效的就诊人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上级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明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相关背景
(一)省局文件有相关要求
2024年5月6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江西省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目录(2024年)》(赣医保字[2024]18号),针对诊察费医保支付标准明确由各统筹地区按要求单独设置待遇政策。
(二)普通门诊诊察费调整
2013年1月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调整我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77号)明确“试点县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在原基础上提高13元,由1元提高到14元”。2017年8月南昌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洪价字[2017]65号)明确“普通门诊诊察费三级16元/次、二级11元/次、一级5元/次”。
为解决县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2024年3月我局会同市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年)》(以下简称《价格汇编(2023年)》),全市规范统一了县级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标准,即5元/次。
(三)医保支付政策需调整
2013年1月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调整我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77号)明确“试点县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在原基础上提高14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13元。2017年8月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门诊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104号)明确“根据医院级别不同,分三个标准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三级定点综合改革公立医院支付标准为13元/人.次,二级定点综合改革公立医院支付标准为9元/人.次,一级定点综合改革公立医院支付标准为4元/人.次”。文件规定该政策试行一年。
因县级公立医院等普通门诊诊察费调整(从14元/次调整为5元/次),且相关文件试行已超过一年,因此需结合2024年印发的《价格汇编(2023年)》重新明确普通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政策。
(四)跨县(区)诊察费报销难
由于之前县级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价格不统一、医保基金支付政策不统一的原因,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县、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就诊时不能享受门诊诊察费报销待遇。
二、工作建议
为落实《江西省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目录(2024年)》文件精神,理顺我市医保基金支付诊察费政策,尽快解决参保人员跨县(区)区诊察费报销难等问题,建议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明确诊察费医保支付政策。
1、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建议按《价格汇编(2023年)》规定的收费计价等级进一步明确诊察费[含普通门诊诊察费、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专家门诊诊查费、特殊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察费、门急诊留观诊察费、门急诊留观诊察费(半日)、中医辨证论治(主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副主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主任医师)、药学门诊诊察费、主管药师门诊诊察费、副主任药师门诊诊察费、主任药师门诊诊察费,下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定额方式支付。即:执行三级指导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13元/次、执行二级指导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元/次、执行一级指导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元/次,同时明确未确定等级的定点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政策(建议3.2元/次,未明确等级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县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的80%,支付政策参照80%比例确定)。
《价格汇编(2023年)》列明的诊察费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上限,考虑到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诊察费有可能低于政府指导价上限,另外明确诊察费医保支付政策不超过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
2、暂未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及民营医疗机构,诊察费按按医疗服务项目方式支付。
3、诊察费涉及半日收费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诊察费标准减半。
4、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不超过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
三、各方影响
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由14元调整为5元,医保基金支付标准由13元调整为4元,个人支付金额保持不变。其他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无影响。
政策调整后对比表:
等级 |
原政策 |
新政策 |
新政策与原政策差异 |
||||||
收费 标准 (元) |
医保 支付 (元) |
个人 自负 (元) |
收费 标准 (元) |
医保 支付 (元) |
个人 自负 (元) |
收费 标准 (元) |
医保 支付 (元) |
个人 自负 (元) |
|
试点县级公立医院 |
14 |
13 |
1 |
5 |
4 |
1 |
下降9元 |
下降9元 |
无差异 |
四、征求意见情况
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意见,均无意见。
附件3:
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宣传解读方案
为全面做好《关于明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通知》的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医保基金支付诊察费的政策知晓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政策优化集成、管理规范统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高效便捷,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诊察费改革,持续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总体思路
本次宣传解读以线上线下相结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两定机构与参保人员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集中宣传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走进群众身边答疑解惑,畅通政策宣传信息壁垒,让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
三、宣传时间
《关于明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通知》印发实施之日起一月内。
四、宣传内容
以《关于明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通知》为核心,以点带面,扩展到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等政策。
五、宣传方式
(一)开展线上集中宣传。充分利用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线上宣传活动,根据实际情况联系电视台开展宣传。
(二)开展线下集中宣传。以全市各级医保经办大厅为基础,搭建医保宣传大厅;主动进医院、进药店、进社区、进乡村开展政策宣传活动;依托基层医保服务点(站)、定点医药机构开展政策宣传。重点在医保服务大厅、定点医药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人群密集场所醒目位置采取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手册、现场咨询等方式开展现场解读宣传。
(三)针对重点人群宣传。对老人、门诊慢特病患者、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人员等重点群体开展针对性重点宣传。充分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诊、门诊慢特病就诊、零星报销等时机,告知医保基金支付诊察费的政策。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医保系统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规划,及时做好相关政策宣传,把开展宣传活动作为打造医保部门便民惠民利民形象的重要举措,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精心谋划、认真组织,积极协调集聚各方资源,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形成常态机制。全市医保系统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加强统筹协调,同步开展宣传,加强整体联动,形成宣传合力。建立长期宣传服务点持续加强日常宣传,形成常态机制。
(三)总结经验,增强宣传实效。全市医保系统要及时做好宣传活动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真正使宣传成果成为完善政策、优化经办流程的有效支撑。
附件4:
《关于明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明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通知》?
(一)省局文件有相关要求
2024年5月6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江西省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目录(2024年)》(赣医保字[2024]18号),针对诊察费医保支付标准明确由各统筹地区按要求单独设置待遇政策。
(二)普通门诊诊察费调整
2013年1月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调整我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77号)明确“试点县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在原基础上提高13元,由1元提高到14元”。2017年8月南昌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洪价字[2017]65号)明确“普通门诊诊察费三级16元/次、二级11元/次、一级5元/次”。
为解决县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2024年3月我局会同市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年)》(以下简称《价格汇编(2023年)》),全市规范统一了县级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标准,即5元/次。
(三)医保支付政策需调整
2013年1月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调整我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77号)明确“试点县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在原基础上提高14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13元。2017年8月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门诊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104号)明确“根据医院级别不同,分三个标准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三级定点综合改革公立医院支付标准为13元/人.次,二级定点综合改革公立医院支付标准为9元/人.次,一级定点综合改革公立医院支付标准为4元/人.次”。文件规定该政策试行一年。
因县级公立医院等普通门诊诊察费调整(从14元/次调整为5元/次),且相关文件试行已超过一年,因此需结合2024年印发的《价格汇编(2023年)》重新明确普通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政策。
(四)跨县(区)诊察费报销难
由于之前县级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价格不统一、医保基金支付政策不统一的原因,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县、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就诊时不能享受门诊诊察费报销待遇。
二、什么是诊察费,诊察费包含那些内容?
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含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药事服务费;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就诊设施条件、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费清单;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配制、一次性输液器、吊瓶、采血器、注射器、过滤器等消耗材料。
诊疗费有普通门诊诊察费、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门急诊留观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等。
三、《关于明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1、已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诊察费[含普通门诊诊察费、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专家门诊诊查费、特殊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察费、门急诊留观诊察费、门急诊留观诊察费(半日)、中医辨证论治(主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副主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主任医师)、药学门诊诊察费、主管药师门诊诊察费、副主任药师门诊诊察费、主任药师门诊诊察费,下同]按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计价等级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政策,执行三级指导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13元/次,执行二级指导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元/次,执行一级指导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元/次,未明确等级的定点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3.2元/次。
2、未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的定点公立、民营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报销范围的诊察费,按医疗服务项目类别执行有关支付规定。
3、诊察费涉及半日收费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诊察费标准减半。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及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察费如何报销?
诊察费参照我市已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未实行即时结算的诊察费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垫付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
五、为什么存在定额支付和按医疗服务项目类别支付两种方式?
《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洪价字[2017]65号)规定“通过取消药品加成、降低药品及耗材等费用以及规范诊疗行为腾出的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配套明确诊察费医保支付政策,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政策联动”,对已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继续沿用原诊察费支付政策,实行按定额方式支付。对未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的定点公立、民营医疗机构诊察费按医疗服务项目类别执行,支付方式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六、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的便民门诊如何收费?
为方便单纯取药及慢性病定期检查等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患者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便民门诊,可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就医秩序,提高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效率,便民门诊收费统一为3元/次,由个人支付。
七、已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诊察费支付政策为什么要关联执行的收费计价等级?
经市政府审议,我市印发《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年)>的通知》(洪医保发〔2024〕9号),文件明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等级计价,按不超过对应等级的政府指导价上限的标准进行收费。为确保支付政策与收费计价等级无缝衔接,按4个收费计价等级分别明确诊察费医保支付政策。
八、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县(区)就诊是否可以享受诊察费报销待遇?
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实现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县(区)就诊可按《关于明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通知》享受诊察费报销待遇。
九、《关于明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通知》与之前政策的差异有那些?
《关于调整我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77号)明确的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由14元调整为5元,医保基金支付标准由13元调整为4元,个人支付金额保持不变。其他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无影响。
政策调整后对比表:
等级 |
原政策 |
新政策 |
新政策与原政策差异 |
||||||
收费 标准 (元) |
医保 支付 (元) |
个人 自负 (元) |
收费 标准 (元) |
医保 支付 (元) |
个人 自负 (元) |
收费 标准 (元) |
医保 支付 (元) |
个人 自负 (元) |
|
试点县级公立医院 |
14 |
13 |
1 |
5 |
4 |
1 |
下降9元 |
下降9元 |
无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