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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关于《南昌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四张清单(2023年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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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及出台目的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2023年行动方案》(洪办发〔2023〕8号)文件精神,持续推进优化我市医保领域营商环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南昌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医保基金监管实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南昌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四张清单(2023年版)》。

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的免予处罚,对一般违法从轻、减轻处罚,注重运用提醒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责令改正等柔性监管措施,提高执法容忍度。这是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的具体体现,是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具体实践,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主要内容

“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等四类清单事项共计13项,具体为:不予处罚事项3项、从轻处罚事项5项、减轻处罚事项4项。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事项1项。

(一)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是指根据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涉及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事项3项。

(二)减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减少法定处罚种类、选择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减轻处罚清单涉及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事项4项。

(三)从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是指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处罚清单涉及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事项5项。

(四)少用慎用行政措施事项清单:少用慎用行政措施是指对符合少用慎用行政措施情形的违法行为,对相关资料不采取封存措施。少用慎用行政措施事项清单涉及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事项1项。

三、执行标准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条明确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32、33条对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作了规定,新增初次违法不罚和无过错不罚制度,第34条新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42条新增文明执法的规定。2021年实施的《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0条规定应当依法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限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明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2019年南昌市发改委印发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9、60条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四、涉及范围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参保人等责任主体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等事项中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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