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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审议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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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暨“4+2+2”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23〕16号)、《2022年健康南昌行动考核评价实施方案》(健康南昌办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我市“4+2+2”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稳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促进分级诊疗有序开展。在借鉴国内其他省会城市做法基础上,我局经过调研测算并通过书面、座谈会、网上公开等方式征求相关市直单位、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保险公司、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关于调整<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审议稿)》。

二、总体思路

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确保政策平稳过渡;适度拉开南昌市(含县、区)属、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与省属、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差,引导推动分级诊疗有序开展。

三、政策依据

1.《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2021〕3号)

2.《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暨“4+2+2”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23〕16号)

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38号)

4.《关于印发<2022年健康南昌行动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健康南昌办发〔2022〕13号)

四、主要内容

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南昌市(含县、区)属、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因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70%。

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省内其他设区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理了异地安置及跨省转诊转院手续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跨省异地就医等涉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的继续按60%比例执行。

五、政策调整对参保人员的影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南昌市(含县、区)属、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因门诊慢特病、住院就医报销比例较之前提高1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保障水平较之前提高、获得感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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