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医疗保障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信用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经〔2013〕920号)、《南昌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洪信办字〔2018〕33号)及《南昌市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分工(2022年版)》(洪信办字〔2022〕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日常定点医药机构监督管理、两定机构准入等工作中,应当查阅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三条 结合本单位行政权力清单以及自身工作职责,重点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与服务;
(二)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四条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可以从以下渠道获取:
(一)公共信用平台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
(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五条 针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良好守信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与服务方面。优先推荐参加评优评奖;
(二)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方面。在日常监管中,原则上降低抽查频次;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六条 针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与服务方面。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在办理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和续签时,严格进行审查;
(二)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方面。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力度和频次;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七条 查询使用定点医药机构及相关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并在提交其他材料时一并提交。
第八条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设计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其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者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