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建设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原已下放至设区市和县(市、区)的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审批权限收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继续实行分级管理,与建设项目批(核)准权限相对应。省级以上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省级及以下有关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与批(核)准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涉及跨设区市、跨县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项目〕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自然资源厅初审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待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按相关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项目〕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项目涉及地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出具初审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规划选址权限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预审权限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无需办理预审的项目〕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涉及下列情况项目的办理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 项目建设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预审按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办理,规划选址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项目〕 项目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符合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按照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后上报自然资源部。
〔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地质灾害易发区项目〕 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地质灾害易发区项目,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办理情况及相关坐标和文件。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自然资源厅初审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待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按相关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自然资源部下放预审权限的项目〕 应当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油气管道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按相关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规划选址发生变更的项目〕 如项目需在已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基础上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向原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变更申请,并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变更的初步审查意见。原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标注属变更类。
(三)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根据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设立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过渡期已分别受理的项目〕 自然资规〔2019〕2号文之前已分别受理且2019年12月31日前办结的项目,可按原办理程序分别出具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批复,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020年1月1日后办结、2019年9月17日后受理的项目,不再出具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批复,按该文件规定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原核发选址意见书已过期的项目〕 2018年9月17日后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到3年。
〔预审意见或选址意见书已过期的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选址意见书超出3年有效期的,应按新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重新申请办理项目〕 已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位置规模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四)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十三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批前公示时间。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4),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招投标、批前公示时间。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若自然资源部出台新要求和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证书发放要求
(一)证书编号规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用地许可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二)其他工作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规划用地许可证书及附件、附图,应加盖本部门公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规划用地许可证书一式三份,分别由项目建设单位、证书审查、许可单位留存。
四、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以建立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联合测绘”,创新“多测合一”集成审批模式。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行政相对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切实简化工作流程,为项目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对现有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申报材料清单和申请表单进行梳理完善,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信息共享,对行政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支持各地探索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和文书下载打印等服务。
六、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对行业内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后补,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各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公示,可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同时,须在办理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办理情况(涉密项目及涉密信息除外)。
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外,地方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办理程序和要求延续执行原有规定,若自然资源部出台新要求和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清单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0月22日
附件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统一项目代码: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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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设地点 |
项目总投资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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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审批□审核□备案 |
项目批准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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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行业分类 |
□工业 □基础设施 □公用设施 □公共建筑 □保障性住房 □特殊项目 □仓储、配送项目 □其他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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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新建□扩建□改建 □迁建□其他 |
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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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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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公顷) |
总规模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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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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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功能分区和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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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处区域环境现状 |
环境质量等级 |
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噪声:地下水: 土壤: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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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敏感特征 |
□生态红线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沙化地封禁保护区 □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 □重要湿地 □基本草原 □文物保护单位 □珍稀动植物栖息地 □世界自然文化遗产 □重点流域 □重点湖泊 □两控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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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项 |
□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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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个人 ︶ |
单位名称 本单位(人)承诺:对本表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名章)建设单位(人):(公章、名章)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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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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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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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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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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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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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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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批文送达方式可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行政相对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送达方式。省、市重点项目可免费邮寄送达,费用由审批部门提供;其他项目如需邮寄送达费用由申请单位(人)自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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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申报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格式参考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模板,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
2.项目建设依据;
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
4.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格式参考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模板,另在意见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压覆矿等情况,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的符合性说明);
5.项目涉及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等特定管辖区域)或敏感事项(涉及社会安全、环境风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线性工程需提交沿线各乡镇支持性意见。
6.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
7.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并附专家论证意见;
8.位于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需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备案证明或批复,未压矿的需提供查询核实情况说明,并附项目评估范围区TXT格式坐标。
9、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外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目录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专家审查意见及评估成果归档凭证);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
10.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
附件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事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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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项目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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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项目审批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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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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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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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面积 |
土地取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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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四至范围 |
东至: 南至: |
范围内用地权属及拆迁情况 |
权属单位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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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拆迁总户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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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图(附红线范围) |
拟拆迁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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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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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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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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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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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申请经办人手机: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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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须知: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2、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可以在我单位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相对人承诺: 我单位对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本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机关无关。 行政相对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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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清单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核)准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交)。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核)准、备案文件;
3.项目四至范围(附图)、用地权属及拆迁情况;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