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我省营商环境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是由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选聘,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职责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人士。
第三条 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营商办)负责省级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的组织选聘、工作指导、管理监督等日常事务。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市场主体代表或者有关社会人士中聘用。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纪违法和不良征信记录。
(二)支持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熟悉和了解相关行业或系统内涉及营商环境建设有关情况,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心市场主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监督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问题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四)身体健康,在我省居住或工作满1年。
第六条 曾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正在接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聘任为社会监督员。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聘任信息。
(二)符合条件者通过自荐或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推荐方式提出书面申请。
(三)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向社会公布聘任人员名单,颁发聘书和证件。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次。对聘任期满后未续聘的,社会监管员资格自动撤销。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营商办及时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社会监督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的。
(五)违反本办法禁止行为的。
(六)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情形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我省招商引资、公平竞争、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司法保障、政商关系等涉及营商环境建设事项进行监督。
(二)向省营商办反馈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三)每年向省营商办至少书面汇报1次工作监督情况。
(四)积极参加省营商办组织的相关培训、座谈、调研、明察暗访等活动。
(五)办理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开展营商环境调研、明察暗访等工作,涉及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需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涉及单位应当予以提供(涉密文件除外)。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要求:
(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履职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社会监督员名义从事与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未经领导小组或省营商办同意,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或者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五)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省营商办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职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加强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社会监督员工作情况,反馈其履职情况。
第十四条 省营商办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社会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有特殊事项或重大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省营商办应当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研究、交办、督办,并予以反馈。
第十六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社会监督员,省营商办应当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前述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徇私舞弊的社会监督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解聘;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省营商办开设举报电话,受理对社会监督员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营商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借助外脑,集聚专家学者智慧,进一步增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由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选聘,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和行业知名人士。
第三条 专家主要针对我省营商环境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开展研究论证,提供决策参考、技术咨询和评估意见,监督营商环境改革政策落地落实情况并协助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
第四条 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营商办)负责专家的组织选聘、工作指导、管理监督等日常事务。
第二章 聘 任
第五条 专家的组成。坚持一流水平、高效组织、动态调整的原则,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大型企业,经济、法律等行业领域聘请15名左右知名专家学者和企业家担任专家。
第六条 专家的聘任条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营商环境改革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丰富的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行业人士;或长期从事企业管理、熟悉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愿意提供咨询服务,且有相对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开展专家工作。
第七条 专家的选聘程序。省营商办负责组织开展专家遴选工作,提出建议人选,呈交领导小组审定。专家实行聘期制,原则上每两年聘任一次,以领导小组的名义颁发聘书。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专项调查研究。对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发展中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委托有关专家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重大政策研究。对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的重大规划、方案意见等政策文件,委托有关专家开展前期课题研究。对重大政策的实施情况,委托有关专家进行跟踪研究和评估。
第十条 专家论证评审。通过召开会议、发函咨询等方式,组织专家对我省优化营商环境重大改革、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服务。
第十一条 专题讲座培训。采取不定期的形式,邀请专家为领导小组成员、省营商办及各地营商办开展业务培训、出席相关峰会论坛、专题研讨作主题演讲等。
第十二条 每位专家每年至少对省营商办提供一次决策咨询。
第十三条 专家应对决策咨询过程、事项和意见严格保密,不得以专家的身份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的组织实施由省营商办牵头负责。专家人选确定后,省营商办负责组织聘书发放、工作衔接和安排等。
第十五条 对专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因健康、年龄、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或个人申请退出的,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营商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