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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洪房字〔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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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房字〔2019〕12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1、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

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55元/平方米交存

2、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

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100元/平方米交存

3、非住宅:

非住宅按130元/平方米交存

二、其它事项

1、调整后的交存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2019年3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交存标准交存;

2、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资金专户;

3、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适时调整;

4、各县可参照执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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