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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宅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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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多部门于2023年8月16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宅管理规定的通知》(洪住建字〔2023〕158号)。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清理、处置工作,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处置工作方案》(洪发〔2023〕3号),要求“市住建局负责制定相应的公有住宅管理规定,指导、规范公有住宅的使用(含出租)、管理及处置”。

二、主要内容

《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宅管理规定》从有效盘活存量公有住宅出发,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主要包括“总则、不动产登记、租赁、处置、日常管理、其他”六个部分,共计30条内容,完善了公有住宅管理涉及的不动产登记、租赁、处置等全部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宅的分类及管理范围。第二部分为不动产登记,明确公有住宅的产权登记及动态管理。第三部分为租赁,除继续延续历史形成的无固定租期的政策外,新增了公有住宅可作为单位职工的周转房或公开竞价拍租的规定。第四部分为处置,除房改出售这种处置方式外,新增了公有住宅可公开竞价拍卖。第五部分为日常管理,明确公有住宅的产权(管理)单位和承租人对公有住宅使用安全、维修维护的责任。第六部分为公有住宅管理的补充条款。该文件为公有住宅的租赁及处置拓宽了新路径,提供了制度支撑。

三、新旧政策差异

《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宅管理规定的通知》(洪住建字〔2023〕158号)延续了我市公有住宅有关政策和精神:

(一)责任主体不变。公有住宅的产权(管理)单位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宅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宅管理的行业指导部门。公有住宅权属登记不变,统一备案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租赁、处置及日常管理仍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二)租赁政策不变。产权(管理)单位可将其公开竞价拍租,拍租前须征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并根据公有住宅权属不同,分类实行公开竞价拍租:已注入南昌市金城、金轨、金振、金昌四家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有住宅拍租事宜具体按照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中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工作的通知》(洪财资产〔2015〕10号)执行;未注入南昌市金城、金轨、金振、金昌四家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有住宅拍租事宜应严格按照《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资〔2019〕7号)执行。出租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房改政策不变。公有住宅房改出售的,须根据《南昌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执行。

(四)管理事项不变。公有住宅的产权(管理)单位和承租人有责任维护公有住宅的使用安全,应当按照房屋的用途管理并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公有住宅的使用性质。单位和个人对承租的公有住宅及附属设施负有保护的责任。未经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乱拆乱搭,不得存放危险品和有损房屋的物品,不得在房屋中从事损坏房屋、影响安全的活动。公有住宅的产权(管理)单位和承租人均须按《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及订立的租赁合同,严格履行公有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一栋公有住宅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管理)单位的,其结构、屋面、水电设施等涉及整体性的修缮,均应共同负责,按各自的产权面积分摊修缮费用。如因拒绝修缮而造成损失的,由拒绝修缮的产权(管理)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宅管理规定的通知》(洪住建字〔2023〕158号)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一)新增了租赁用途。产权(管理)单位可将其作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周转房,由产权(管理)单位自行确定租赁对象、租金标准、租赁双方权责等事项,并自行开展租赁工作。

(二)新增了处置方式。公有住宅处置分为按政策房改、公开竞价拍卖。公有住宅公开竞价拍卖的,产权(管理)单位在拍卖前须征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并根据公有住宅权属不同,分类实行公开竞价拍卖:已注入南昌市金城、金轨、金振、金昌四家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有住宅拍卖事宜具体按照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资产〔2013〕1号)执行;未注入南昌市金城、金轨、金振、金昌四家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有住宅拍卖事宜应严格按照《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资〔2019〕7号)执行。拍卖前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拍卖底价进行评估,统一到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依法依规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施行时间

政策自2023年9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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