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民用水、电、气价格进一步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关于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民用水电气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依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在2023年9月24日前反馈我们。
电子邮箱:516522050@qq.com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2日
关于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民用水电气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住建局(城建局、住房保障中心、房产服务中心),各县区城管执法局,湾里管理局景城管理办,各县区供电公司,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南昌水业集团,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10号)精神,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可到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民用水、电、气价格等手续。
为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民用水、电、气价格进一步落到实处,经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南昌供电公司、市政公用集团(南昌燃气集团、南昌水业集团)协商一致,现就进一步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民用水电气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用水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问题
1.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按照“一户一表”原则,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委托供水企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的用水管网和水表进行改造,改造后用水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2.不申请“一户一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向供水企业申请以项目或楼层为单位进行用水管网和水表改造,并由供水企业为整个项目或分楼层安装总水表,改造后总水表供水用水价格按照居民合表标准执行。
3.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和用户不得擅自更改用水类别,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将根据用水政策进行处罚。
二、关于用电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问题
1.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企业法人有效身份证明、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及用电地址物权证明,向供电公司申请“一户一表”,由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企业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经验收合格后,将资产移交供电公司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改造后用电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2.不申请“一户一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及相关办电申请资料,向供电公司申请以项目或楼层单独立户。由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电工程改造,受电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供电公司负责装表接电,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电价。
3.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和用户不得擅自更改用电类别,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将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三、关于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问题
1.在符合安全和消防规范等政策的情况下,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按照“一户一表”原则,向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用气管网和燃气表进行改造,安装“一户一表”智能燃气表,改造后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2.在符合安全和消防规范等政策的情况下,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也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以项目或楼层为单位建设项目或楼层“公共厨房”,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提供的整个项目或楼层“公共厨房”用气设施配置情况(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厨房的燃气需求仅指满足本项目或本楼层承租人生活饮食需要),按照燃气设计与施工规范等管理要求,安装相应规格和数量的智能燃气表,改造后的“公共厨房”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同时,为防止“公共厨房”用气量较多导致民用阶梯气价仍然较高的问题,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每户的阶梯用气量乘以总燃气表对应的房源套数的50%对民用阶梯用气量进行整体上调。
3.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为“公共厨房”用气安装管理责任主体,严禁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等,应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燃气安全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其他事项
1.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10号)精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涉民用水电气改造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具体按照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保障性住房序列,则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享受的民用水、电、气等优惠政策同步取消。
3.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和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水电气管理规定和安全使用规则,并按国家政策规定,民用水电气政策仅适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违规扩大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