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组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
1.对驻在部门(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下同)各级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3.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纪检监察组对下列反映事项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
1.驻在部门各级党组织、党员对本纪检监察组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2.驻在部门监察对象对本纪检监察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本纪检监察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3.向本纪检监察组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本纪检监察组提出询问,合理地要求给予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本纪检监察组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本纪检监察组给予保护。
检举、控告、申诉人的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本纪检监察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缠访、闹访。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必须接受本纪检监察组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3.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本纪检监察组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纪律、法律相抵触的要求。
来访人员须知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逐级信访,依法信访,不要越级信访和一信多投。集体上访应推选代表(不超过5人)。
2.信访举报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3.来访人员应尽可能写清真实姓名,提供详细地址或联系方式以便本纪检监察组联系和反馈办理情况。
4.来访人员应尽可能据实告知本纪检监察组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5.本纪检监察组受理信访举报后,来访人员应按工作人员的答复返回等待调查处理。
6.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本纪检监察组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7.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以及举报机关工作秩序,违者将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8.自觉维护来访接待秩序,保持室内外卫生,禁止躺卧、吸烟、拍照、录音、录像,注意保管随身物品。
受理举报方式
1.来信请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香江路199号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09室(邮编:330038)
2.来访请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香江路199号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09室
3.举报电话:0791-8671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