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房规〔2020〕4号
各县、区(开发区)房管(住建)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
现将《南昌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昌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实施细则》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0年11月3日
南昌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我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实现租赁信息全采集、合同网签全覆盖、租赁交易全监管的目标,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的通知》(洪府厅字[2020]41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通过商品房屋租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网签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使用市房管部门制定的《南昌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条【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网约备案系统建设。市房管部门负责租赁平台建设的督促指导和标准与规范,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培训体系,督促指导县、区(开发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网签备案业务培训和检查制度;指导街道(乡镇)、社区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商品房屋租赁网签备案工作,并承担辖区房屋交易数据上报与联网、租赁平台用户注册、租赁房源发布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办理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通过租赁平台即时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当事人可以自行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也可以到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设立的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第五条【平台办理】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当事人应当在平台注册,取得租赁平台相关操作权限;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向注册地的县、区(开发区)房管部门申请注册信息认证,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信息变化之日起7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应当先核对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资格等合法证件及租赁合同等材料,并进行房源核验,再按要求和步骤录入相关信息,上传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完成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并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租赁当事人自主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应当通过扫描二维码验证登陆平台系统,再按要求和步骤录入和确认相关信息,完成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并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第六条【现场办理】租赁当事人到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设立的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需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租赁合同原件等材料,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先核对材料,并经房源核验后,再按要求和步骤录入相关信息,上传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完成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并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第七条【审核发证】通过租赁平台提交的租赁合同备案申请,由社区配合街道(乡镇)对录入的合同信息和上传的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进行初核(2个工作日),提交街道(乡镇)审核(1个工作日),在线生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电子证明。未通过初审、审核的应当驳回申请并注明原因,备案结果及未通过原因由租赁平台自动发送短信告知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
第八条【信息应用】通过租赁平台网签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电子证明各相关方均可自行打印。扫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电子证明中的二维码,可验证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真伪。租赁平台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可根据相关部门需求提供实时共享。
第九条【变更备案】房屋租赁期间转租、转让、变更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流程,先注销原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再重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在租赁平台直接办理注销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第十条【房源发布】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对外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应当先通过租赁平台进行房源核验,取得核验二维码,房源核验二维码应当与中介服务合同编号关联,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取得房源核验二维码后,补充完善房屋状况说明、上传房屋图片等材料,可以在租赁平台或其他媒体网站上发布租赁房源信息。
同一发布人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网络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成交或撤销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租赁平台及其他网络平台房源中撤销。
第十一条【经纪管理】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以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统一承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指定人员负责,不得收取网签备案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租赁平台提供房屋租赁信用评价服务,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后,租赁当事人可对相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屋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线评价,评价信息面向社会公开。租赁平台关联信用管理系统,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在线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通过租赁平台录入信息的,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时效性负责,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对信息的发布、材料的提供以及双方之间的交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工作责任】履行房屋租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规查处】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合同网签资格、记入信用系统、在行政机关网站公示等处理措施。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列入租赁平台管理的其他租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实施细则由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