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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住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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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创新我市住建行业监管方式,切实规范我局行政检查工作,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字〔2016〕470号)的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特制定《南昌市住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南昌市住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双随机抽查事项工作指引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9日

附件1:

南昌市住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对建筑市场主体以及房地产市场主体的专项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权力清单中的行政监督事项及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局法制科室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监督实施;局属单位、机关业务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科室、性别、执法证号等,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因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的,原单位应当在变动、调整到位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局法制科室,申请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业务科室(单位)应当根据我局职权范围,建立检查企业名录库。检查企业名录库由检查工作具体承办单位(科室)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抽查频次,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需日常巡视检查的工作事项,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八条  局属相关单位、机关业务科室应当于每年年初提交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并由局法制科室统一汇总形成全局年度检查计划。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九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检查工作具体承办科室(单位)随机进行分配,实施检查。

具体抽查制度由各单位(处室)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委法制处室备案。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申请回避,并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项目同一事项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不同执法单位(处室)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进行抽检时,原则上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二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具体承办处室(单位)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在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录入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检查工作具体承办科室(单位)在行政执法检查后将随机抽查事项的开展执行情况报局法制科室汇总。

检查工作具体承办科室(单位)应当留存检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检查通知、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名单、随机抽查的被检查对象、检查记录、检查结果书面报告、检查结果通报及网上公开资料等。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行业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双随机抽查事项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主要适用于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中涉及我局工作职能的相关双随机抽查事项。根据该平台显示,目前我局双随机抽查事项共计17项,具体为:

抽查事项一:对一级建造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1、检查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2、检查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 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抽查事项二:对二级建造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1、检查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2、检查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 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抽查事项三: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抽查事项四:对甲级、部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甲级、部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2、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3、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6、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7、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8、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10、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抽查事项五:对部分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甲级、部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2、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3、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6、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7、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8、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10、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抽查事项六:对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1、注册人员取得注册资格是否合法并核对注册人员是否超出从业范围和注册期;2、核查注册人员是否符合注册要求;3、核查注册人员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抽查事项七: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1、注册人员取得注册资格是否合法并核对注册人员是否超出从业范围和注册期;2、核查注册人员是否符合注册要求;3、核查注册人员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抽查事项八:对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抽查事项九:对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1、注册人员取得注册资格是否合法并核对注册人员是否超出从业范围和注册期;2、核查注册人员是否符合注册要求;3、核查注册人员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抽查事项十: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1、注册人员取得注册资格是否合法并核对注册人员是否超出从业范围和注册期;2、核查注册人员是否符合注册要求;3、核查注册人员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抽查事项十一:对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对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一)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情况;(二)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和检测各方执行建筑工程节能标准的情况。1、抽查项目各类检测报告; 2、依据设计图纸查看节能设计; 3、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9)现场随机抽样签字确认封存。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抽查事项十二: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

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抽查事项十三: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检查内容: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1、项目招标前期手续是否具备。2、招标各环节所需时间节点是否符合要求。3、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编制内容是否合理、合法。4、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取是否合理。5、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6、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7、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抽查事项十四: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情形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预售商品房情况。2、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情况。3、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情况。4、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抽查事项十五: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从业情况的监管。

检查内容:1、是否存在备案条件不符,超越备案等级承接业务情况;2、是否存在估价师违规挂证情况;3、是否存在估价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建立及执行不到位情况;4、是否存在估价报告未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标准和规范,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具估价报告,估价报告无技术报告等情况;5、是否存在分支机构未备案或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行为,分支机构违规承揽业务和收费,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具估价报告情况;6、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抽查事项十六: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从业情况的监管。

检查内容:1、是否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办理经纪机构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情况;2、是否存在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的商品房,代理销售商品房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后又进行层层转委托、额外收取购房人费用等情况;3、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房源,囤积房源恶意炒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串通炒卖房号、哄抬房价,与出租人或相关单位串通,哄抬房租,操纵市场租金价格情况;4、是否存在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情况;5、是否存在强制交易,低买高卖赚取差价行为;6、是否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无产权证的二手住房、存在权属争议、处于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产权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7、是否存在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8、是否存在出租或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违规收费、恶意克扣租金和押金、恶意不予办理退租等行为;9、是否存在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或采取堵锁眼、断水电、辱骂骚扰、言语恐吓等行为驱逐承租人、强行收取各类费用等侵害群众利益;10、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抽查事项十七: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

检查内容:物业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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