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昌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局 文件
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网南昌供电公司
洪住建字〔2024〕57号
关于印发《南昌市大力推进既有建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各相关市直单位:
现将《南昌市大力推进既有建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南昌市大力推进既有建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昌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局 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网南昌供电公司
2024年4月1日
附件:
南昌市大力推进既有建筑电动自行车
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南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洪安字〔2022〕19号)等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吸取各地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既有建筑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利用公共用地、原有车棚(位),加快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鼓励和引导纳入年度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类项目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对于受空间限制,改建、增建确有困难的小区,因地制宜在周边建设公共停放充电场所或多点布置安装充电设施、充电柜,切实满足居民停放充电需求。
三、建设标准
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满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36/T1085-2018)要求。
四、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摸清充电设施底数。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要组织街道(乡镇)完成对居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及充电设施情况的摸排,建立信息台账,分场所、分类别地明确居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及充电设施建设数量等任务内容(附件)。指导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对台账信息进行分析,分类处置;对现有充电设施要对照建设标准逐一整治,合格一个使用一个,不留隐患;对需要新建的充电设施进行统筹,落实具体建设任务,并向国网电力公司提出报装、增容等电力服务申请。
(二)遴选优质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各街道(乡镇)应组织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委会(物管会)等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后,由小区产权单位、业委会(物管会)或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选取优质规模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作为建设主体,确定建设方案,签订建设运营合作协议,未成立业委会(物管会)的和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和社区,由当地街道(乡镇)代行上述职责。遴选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平台运维监管能力,生产的充电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关联产品安全责任保险等要求,承诺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充电服务费不高于电费、与电力部门签订智能交费协议。
(三)分类别分场所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
1.对于现有居住区,鼓励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因地制宜,按照“充(换)电柜为主、充电桩为辅”的原则,大力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按照市民群众实际充电需求配建充电接口,鼓励推广更具安全性的换电柜。由小区产权单位、业委会(物管会)或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同意建设的材料或合作协议供充电运营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未成立业委会(物管会)的和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和社区,由当地街道(乡镇)出具同意建设的材料或合作协议供充电运营企业申请用电报装。
2.对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场地资源紧张的居住小区,鼓励结合路侧停车及电源条件,研究在小区周边有条件的公共场所、边角地、桥下空间及支路、次干路,按照“充(换)电柜为主、充电桩为辅”的原则试点建设公用充电设施。由当地街道(乡镇)出具同意建设的材料或合作协议供充电运营企业申请用电报装。
3.鼓励和引导纳入年度计划的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类项目结合实际,将补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纳入改造内容,按改造方案节点加快推进。
五、明确责任
落实“属地负责、产权人主体、部门指导”的工作机制,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建设充电设施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文中简称“产权人”)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产权人共同决定。
(二)明确市直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1.市住建部门牵头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将补建充电设施纳入年度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内容;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及法规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2.市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加强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聚焦高层建筑、老旧小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严格查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选点工作。
4.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将补建充电设施纳入年度计划的老旧小区改造内容。
5.市民政部门指导社区充分尊重民意,引导市民群众民事民议民决、共建共管共享。
6.电力管理部门指导做好现有充电设施电力改造升级;负责依据小区产权单位、业委会(物管会)或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建设的材料或合作协议受理充电设施新装、增容等用电业务申请,与充电设施运营建设企业签订智能交费协议,参与新建充电设施验收工作。
7.市公安、市市场监管、市交通运输、市生态环境、市商务、市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三)明确属地政府主管责任。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是本辖区充电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层级工作体制。属地街道牵头辖区充电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建成后的日常使用管理,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等工作统筹,切实摸清群众意愿、列出问题清单、明确具体建设计划和责任人。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结合主题教育,把做好充电设施建设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把充电设施建设与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相衔接,不断提升城市功能品质。要按照方案要求和职责分工,科学谋划、精准施策,加强整体部署、统筹协调、衔接沟通和调研督导,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完善政策措施。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要落实属地负责制,把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街道(乡镇)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工作推进机制。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调动各方面资源抓好组织实施,做一件成一件,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
(三)密切部门协同。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与市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点多面广,涉及多部门。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全方位、多角度进行法规宣传、政策引导,提高房屋所有权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的认识,调动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防范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人人讲安全为安全的浓厚氛围。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建筑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情况全面掌握,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市住建局建筑监管科负责充电设施建设的监督指导;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要督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及法规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加强管理,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充电设施管理职责的监督指导。
附件:南昌市既有建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