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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31 14:57:46来源:浏览量:字体:

洪住建字〔2024〕129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建、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同时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过渡和升级,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税务局及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税务局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5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过渡和升级,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以旧换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与对象

1.居民已取得南昌市范围内城镇住房不动产登记的,且该房产无法律纠纷,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同时,居民或家庭主要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在规定时间内有意在红谷滩区、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经开区、高新区、湾里管理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均可申请参与“以旧换新”活动。

2.自愿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建局提交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房源清单及承诺书。

3.依法备案且自愿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经纪机构,向市住建局提交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承诺书。

4.自愿参与“以旧换新”活动收购旧房用于住房租赁的房屋租赁服务企业。

二、具体措施

1.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时间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且在新房备案时间的前后12个月内完成旧房出售(不含继承、赠与、离婚析产)的居民,在新房完成不动产登记后,由受益财政按购房合同金额的2%给予补贴。

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加“以旧换新”活动,提供“以旧换新”专用房源和具体的价格优惠。

3.鼓励经纪机构优先推荐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房源,并对买卖双方收取的佣金给予一定优惠。

4.对企业参与收购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享受国家、省、市保障性租赁相关资金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

三、其他事项

1.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南昌房信网”平台公示“以旧换新”新房房源信息,包括位置、户型、价格及优惠详情。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经纪机构,可通过“南昌房信网”平台的“以旧换新”专区,提交旧房房源信息,包括房屋信息、出让价格、联系方式等内容。在“南昌房信网”以外的平台也可公示或提交相关房源信息。

2.参与居民选定新房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协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设定一定期限的“解约保护期”(建议不少于90天),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参与“以旧换新”的居民,在“解约保护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协议并无条件退款,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备案后,原购房意向协议约定的“解约保护期”一并解除。

3.居民持相关材料,向新房属地住建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属地住建部门审核后,属地财政部门依据审核结果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属地住建部门,属地住建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申请人银行账户。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部门先行核拨,后由市财政局按受益财政比例与区财政进行结算。

4.对于发现的虚假交易、价格欺诈等行为,将取消参与者资格,追回补贴,并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参照执行。


附件:1-1《南昌市“以旧换新”住房置换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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