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南昌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函
为加强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拟对现行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5月23日下班前反馈至市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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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昌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24年5月16日
附件
南昌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统筹和资金保障,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财力统筹保障专项资金需求;
2.对市中小企业局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意见等进行流程性审核;
3.配合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存量收回及配合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批复;
2.根据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中相关项目资金的具体实施细则等;
3.负责组织、指导和受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预算评审及绩效管理等,建立市级储备项目库,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4.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牵头对本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所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和绩效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和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优质企业培育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引导更多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支持“世界中小微企业日”“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开展,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
(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开展融资对接、贷款贴息、保费补助、风险补偿、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等,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和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拓宽民营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着力缓解民营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优化融资环境。
(四)支持优化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环境。支持营造大众创业的社会氛围,举办各类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动,联合高校、研究机构等社会资源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行业紧缺人才培训,开展创业兴业指导,提升企业家和专业技术人才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及完善服务体系建设宣传。
(五)项目工作经费。专项资金每年适当安排部分工作经费,用于保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会议会展、专题调研、平台建设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专项活动。
(六)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符合奖补范围的其他主体。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和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正常。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财务记录和信用记录。
(三)按规定向中小企业服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予以支持。
第九条 部分确需因素法分配的项目资金,依据历年资金规模、年度重点工作、具体任务指标、历年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第十条 对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局按程序组织申报,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对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市中小企业局按照年度重点工作、具体任务指标、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权重进行因素法分析,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意见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符合预拨条件的项目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局提出资金预拨方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按程序下达资金,市中小企业局按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的清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是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应牵头做好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工作,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市中小企业局做好相关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对于政策到期但确需延续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增幅达到30%或增加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审核,将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必备依据。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局应按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同年度资金编制计划一并提交市财政局。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应当同时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发现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市中小企业局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中小企业局,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财政局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可以采取通报、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编制虚假申报材料,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
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三)未按照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和国家资产损失、浪
费的;
(五)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主管部门、财政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中相关项目资金的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