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再担保都是特殊的担保形式。
再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是对担保的担保,指在债务已设定担保的基础上,对该担保再设定担保,当前一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后一担保人在前一担保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债务清偿。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再担保方式主要采用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
固定比例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约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全部同类担保业务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溢额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将其超过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或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共同对被担保人担保,由再担保人承担超过担保人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对每一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承担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联合再担保,是指对于数额较大的或超过担保人规定担保能力较多的单项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可由省、市担保机构共同与被担保人签订委托保证协议,共同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双方按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保证担保机构资金的安全。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与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不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由政府出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以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为服务对象而设立的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