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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2-22   浏览量:

为规范成品粮储备管理,保持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2022年底我们制定了《南昌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的目的

储备成品粮是政府粮食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市场异常波动状况,保证粮油市场供应的重要手段。随着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和省对储备成品粮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为加快补齐我市储备成品粮制度建设的短板,进一步完善储备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迫切需要制定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条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南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南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新时期储备成品粮管理新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特点

1.扩大覆盖范围。2021年根据疫情防控和应急保供实际需要,结合常住人口基数,我市充实调整全市地方政府成品粮储备规模,并实行动态储备。为加强全市储备成品粮管理,成品粮储备范围从市本级扩大了全市,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制定办法,规范流程,严格程序,加强对储备成品粮的监督制约。

2.理顺部门职责。《办法》明确了成品粮储备实行各级政府委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承储企业运作的管理方式。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下达的计划,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方案并落实,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费用补贴,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成品粮储备所需信贷资金,承储企业负责成品粮储备的储存和管理。

3.表述更加清晰。根据成品粮保管难度大、质量要求高、轮换周期短、新陈价差大等特点和随着宏观保供形势的变化,底线思维的增强,《办法》对成品粮的储备品种作了规定,并明确了每年年初可根据市场需求来确定品种,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

4.内容更加丰富。《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一是库点布局方面。根据成品粮油的储存需求和布局需要,增加“市级储备粮储存应当相对集中管理,以仓储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的市直接管理的粮食储备库点储存为主……辅助选择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承储库点储存”的描述。二是完善了代轮换企业遴选流程。明确为采取“社会公告、企业申报、资格初审、审核公示”的四个步骤,并制定公开发布代轮换企业遴选的要求,以进一步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代轮换遴选机制。三是成本核定方面。明确了动态轮换的成品粮,储存期间每年重新核定成本”。四是储备安全方面。新增了“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当对市级储备粮进行保险,所需保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四、具体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储备的品种、规模及质量标准、权属和功能定位。

同时并明确了:普通优质大米、小麦粉(面条)质量等级须达到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同时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散装食用植物油符合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最低等级(含)以上标准。包装食用植物油质量等级应符合国家一级质量标准,同时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每年年初可根据市场需求来确定品种。

对代轮换企业作了详细规定。

第二章计划部分。主要明确了储备成品粮计划下达和调整有关要求。

承储库点收储计划需进行调整的,由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研究同意后进行调整。同时,明确市级储备成品粮入库成本价格参照市场平均价每年重新核定的要求。

第三章储存部分。主要细化了仓储管理具体内涵。

从市级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资格条件和认定部门、签订承储合同的内容,储备成品粮存储技术和仓房要求,成品粮产品堆放和安全检查,储备成品粮账、卡、簿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使储备成品粮仓储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第四章轮换部分。主要规定了市级储备成品粮轮换的原则、轮换要求和轮换方式,以及代轮换企业选定的条件、程序及要求等。

市级储备成品粮实行企业自主轮换。承储企业按照“先补库后轮出”的原则执行,不设架空期。

市级罐装储备油轮换周期不得超过两年,原则上每年安排轮换储存总量的二分之一左右。

市级储备成品粮(籼米、小麦粉、面条)轮换周期不得过长,每3个月至少轮换一次,一年不少于四次。

市级储备小包装食用植物油每年至少轮换一次。

为减轻轮换风险,规避突发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承储库点应从建立储备实物之日起,主动完善财产保险机制。

第五章费用部分。主要规定成品粮保管(轮换)等费用实行定额包干。

第六章动用部分。明确提出市级储备成品粮对动用方案的提出、动用的实施部门均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市级储备成品粮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市级储备成品粮动用命令。

第七章监督检查部分。主要明确了市发改部门(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市级储备粮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等要求

第八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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