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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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010--2024-015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进贤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4-29
    名  称: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贤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进府办规〔2024〕1号 有效性: 有效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贤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贤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进府办规〔2024〕1号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贤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各单位:

    《进贤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28

    进贤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体制,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涉及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四优先、四严控”的原则,即“百姓反映强烈的民生工程优先、城市发展瓶颈制约的短板工程优先、有关政策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紧迫工程优先”以及“形象工程严控、楼堂馆所严控、重复建设严控、非公益项目严控”,合理把握政府投资方向。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保障建设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县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二)县本级使用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评审办法》工作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执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包括:

    ()项目预、决算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等审核;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方式

    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的评价和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算及竣工决算单项评审。

    (一)建安工程费用4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依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评审,评审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批复拨付工程款。对项目主管部门的评审结果,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抽查。

    (二)项目预算和建安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项目的竣工决算,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中标(施工)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将相关纸质(原件及电子版)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送审资料,依法依规受理项目评审业务。

    第三章 基本程序和条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基本程序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政策性、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所有预、决算工程造价评审项目全部纳入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并随机抽取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下达委托书、资料审查、现场踏勘、项目审核,出具预、决算工程造价评审结果。

    (一)预算评审基本程序

    1.项目主管部门依规聘请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之后、招标前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评审,送审价格应依据批复概算控制项目预算,单项工程累计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复的工程概算。

    2.财政部门通过江西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第三方评审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委托评审,出具进贤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复,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预算批复办理招投标程序。

    3.采用EPC等方式招投标项目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按前两项规定办理预算评审。

    (二)决算评审基本程序

    1.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施工单位对报送决算评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竣工项目的决算评审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原件。

    2.组织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和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复勘)、初审核对、复审核对、会商等必要程序,形成评审结果,无异议后进行定案确认,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三)决算评审应具备的条件

    1.施工图预算应按程序报财政部门预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报进贤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领导小组审查批复。未经审查批复的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不得纳入决算评审程序。

    2.本办法实施前立项批复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建安工程费用决算送审金额按当时的文件政策执行。

    3.本办法实施后立项批复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决算建安工程费用送审金额不得超过项目中标合同价及预备费之和。

    4.对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设计方案等作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或调整,未审批通过的不得纳入决算评审程序。

    5.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不得纳入决算评审程序。

    (四)项目委托

    第九条被选取的评审中介机构须在24小时内(双休日除外),指派已备案在册的项目负责人和一级注册造价师负责领取工程项目评审资料,依法依规全过程完成项目评审决算任务。签订由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和中介评审机构三方的工程造价委托协议书。

    前款中应急、涉密或重大、重点、特殊专业项目评审业务,可以通过启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正合理选取评审中介机构。

    已参与县本级项目预、决算评审业务且未出具正式评审报告或属于同一个项目的,不得参与随机抽取评审业务。

    第十条 以下情形可以直接委托给已入驻的中介机构:

    1.与前期已审项目属于同一个合同,由于特殊原因分阶段评审的项目。

    2.按国家有关规定,涉密的项目。

    第四章 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投资评审相关办法,负责政府投资评审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第三方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确定并下达由项目主管部门、受理机关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签订的委托评审任务,向第三方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负责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中标(施工)单位等方面工作联系;负责第三方评审机构的日常考核工作,用车、用餐等后勤管理工作。

    ()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严格把好工程项目送审总审核初审关,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及内容、送审金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配合开展评审工作。

    ()切实履行控制项目投资的职责,严禁出现小标大结算现象,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确应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的,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3款第4规定执行。

    ()固定专职人员代表项目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县相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增加工程量进行现场签证,配画草图或计算式,签署明确意见,保留影像资料等。项目中涉及文物、艺术品、软件、大型专业设备及造型植物等非标准材料的,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价值核定,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情况证明;经过审计的项目,应提供审计情况和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文件要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资料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  中介评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本机构专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委派项目负责人对接项目资料领取和安排项目评审业务事宜,按要求完成评审业务任务。对出具的评审结果及评审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性负责。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遵守省市县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关于政府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介评审机构监督管理

    (一)建立合理的业务屏蔽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中介机构,一年内不得参加业务委托: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审任务;

    2.使用未在县财政局登记技术人员参与评审项目;

    3.备案人员在接到通知未能在24小时内响应;

    4.一年内累计有两次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评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

    5.项目考核分低于80分;

    6.被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诚信(信用)不良记录。

    7.对于评审过程中被屏蔽的评审中介机构,其受委托的未审结项目不支付评审费用,并由县财政局予以收回并重新委托,造成损失的由评审中介机构承担。

    (二)评审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因工作失误、延误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实施等严重后果的,三年内不得参加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将评审项目私自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未经进贤县财政局许可,私下擅自接受资料,与被评审单位串通舞弊的。

    3.利用评审工作从项目有关各方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5.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6.一年内决算项目经审计审核,“总造价复核”误差率超过3%三次以上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结果应用

    (一)评审报告和批复,作为招标控制价、调整项目预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拨付工程价款。

    (二)对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等单位及个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失职渎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等违纪违规的,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三)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等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目规定和制度。对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费用标准和支付

    (一)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办发〔2020〕160号)文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费上限不超过文件规定的 70%。

    投资评审项目委托评审中介机构付费标准

    基本付费

    审减付费

    审定金额

    费率

    审减金额

    费率

    200万元以下

    2.0

    50万元以下

    4.0

    200万元—500万元

    1.8

    50万元—100万元

    3.5

    500万元—1000万元

    1.5

    100万元—200万元

    3.0

    1000万元—3000万元

    1.2

    200万元—500万元

    2.5

    3000万元—6000万元

    0.9

    500万元—1000万元

    2.0

    6000万元—10000万元

    0.6

    1000万元以上

    1.5

    10000万元以上

    0.3

    备注:1.评审费用按项目审定金额分段累进加审减金额分段累进计算;

    2.工程竣工结算评审项目按付费标准的70%支付费用;3、招标控制价、预算评审项目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评审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支付。

    (三)项目评审备案时,如发现新的核减金额,并经过项目建设单位、评审中介机构及所涉及的施工单位确认,相关项目评审的核减付费应按评审初始核减金额占评审最终核减金额的比例支付。

    (四)经复核考核、审计或巡视中发现“总造价”误差率超过3%以上的,如尚未支付评审费用,将不予支付;已支付评审费用的,评审中介机构应主动配合退还项目全部评审费用。

    (五)经县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付费的:

    县城区域范围内(不含经开区)的市政、绿化、路灯工程并由县行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施工的社会公益事业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9日起施行,进贤县人民政府2022年印发的《进贤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进府办发〔202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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